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曝光者被行拘,個人隱私不容侵犯時間:2021年05月12日 點擊:次
一、案情簡介 近日,一位網友因感情糾紛發布長文,曝光了與前女友的數張聊天截圖與轉賬記錄,引發熱議,隨后便因涉侵犯隱私被行政拘留6日。 隨著技術的發達和網絡的普及,公民的信息安全受到越來越嚴重的威脅,侵犯隱私的案件越來越多,公民個人以及法律也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。 二、法律法規 1.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,自然人享有隱私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。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、私密信息。 2.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: (一)以電話、短信、即時通訊工具、電子郵件、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; (二)進入、拍攝、窺視他人的住宅、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; (三)拍攝、窺視、竊聽、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; (四)拍攝、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; (五)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 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。 3.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八條第一款,我國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: (1)停止侵害 受害人對于正在發生的侵害,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、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,可以請求停止侵害,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。 (2)賠禮道歉 (3)賠償損失 隱私權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: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;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,主要指財產損失。 4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 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 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 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 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 (五)多次發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 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。 5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,【侮辱罪、誹謗罪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 前款罪,告訴的才處理,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。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,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。 三、律師建議 本案中違法者使用技術手段恢復受害人微信聊天記錄并散布,屬于散布他人隱私。即使其文章傳播的均為真實內容,也屬于公然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構成了侮辱,因此其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應被行政拘留。 同樣,民事上,違法者以非法方式刺探、泄露、公開了受害人不愿意為人知曉的私密信息,侵犯了其隱私權。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、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。 刑事上,違法者以網絡傳播的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、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嚴重,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,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,構成侮辱罪。由于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,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,被害人自愿不告訴的,刑法不予處理。如果違法者存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,足以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嚴重的行為,還構成誹謗罪。 法律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避免“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”的報復行為。如果允許該種行為,社會秩序就會陷入混亂,我們正在構建的法治社會也將不復存在,和野蠻的原始社會還有什么區別呢?因此,無論是出于任何目的,個人行為都要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,以遵守法律法規為底線。 文章作者:呂心怡 本科畢業于汕頭大學法學系,研究生就讀于華中師范大學知識產權專業,擅長民法、刑法、知識產權法領域問題,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。 供稿:呂心怡 編輯:程芳 核稿:沈哲宇 責編:沈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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